【美國信託+】Living Trust解析(番外):案例說明
本篇番外以一個常見的跨境資產移轉為原型,走一遍從境外贈與到Living Trust 的完整過程:錢怎麼來、怎麼申報、怎麼安頓,每一步都攤開來看。
案例事實
Anna是一名持有美國綠卡的女性,在美國加州工作、報稅多年,是標準的美國稅務居民。她的母親林女士定居台北,名下有一筆長期持有的台灣股票,近年陸續獲利出場,累積了一筆可觀的現金存款。
2025年底,林女士決定將其中$600,000美元匯給 Anna,作為女兒在美國置產與退休規劃的資金。Anna早已在律師協助下設立了一加州可撤銷Living Trust,以自己為受託人與受益人,信託帳戶也已開立完成。母親的這筆錢,她打算直接納入信託管理。
架構拆解
這個案例的架構相當簡潔,逐層拆解如下:
林女士是非美國稅務居民,她贈與的標的是台灣的銀行存款,屬於美國境外資產。根據美國稅法,非美國稅務居民的贈與稅課稅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境外現金並不在其中。因此這筆$600,000美元的贈與,林女士本人在美國無需繳納任何贈與稅,也不需要向IRS申報。
Anna這邊的情況則不同,她是美國稅務居民,外國人林女士的$600,000贈與已超過$100,000的申報門檻,Anna應申報該筆贈與。
資金匯入的路徑是:林女士從台灣帳戶匯款至Anna的美國個人銀行帳戶,Anna確認收款後,再將這筆錢從個人帳戶轉入她的Living Trust帳戶。
由於可撤銷Living Trust在IRS眼中等同於Anna本人,這筆從個人帳戶移往信託帳戶的資金,不構成新的贈與,也不會觸發任何新的申報義務。
資金進入信託後,Anna 以受託人身份將其中一部分投入美國公債與指數型基金,另一部分預留作為日後購置不動產的頭期款。信託產生的利息與股息所得,會在她個人的年度報稅(Form 1040)中一併申報,信託本身無需單獨報稅。
稅務申報
這個案例涉及的申報義務,核心只有一張表:Form 3520。
Anna在2025年度收受來自外國個人(母親林女士)的贈與,金額為美元,遠超過 $100,000 美元的申報門檻。她必須在 2026 年的報稅期限前提交 Form 3520,揭露以下資訊:贈與人的基本資料、贈與金額、贈與日期,以及資金性質說明。
Form 3520是申報表,不是繳稅表,申報的目的是讓 IRS 掌握跨境資金流動的全貌,而非課稅。Anna收受$600,000贈與不算收入,不計入應稅所得,亦不需要就此繳納所得稅。然而基於該筆$600,000產生的收入(ex. 銀行利息),就需要在她個人的年度報稅(Form 1040)中申報並繳稅。
惟注意,若Anna忘記申報或申報不實,IRS可對未申報金額處以最高 35% 的罰款,以Anna為例,罰款上限可達 $210,000 美元。
結語
Anna 的案例在跨境家庭中極具代表性,一位在海外打拼的子女,一位希望在有生之年完成財富交棒的父母,以及一筆跨越太平洋的匯款。架構本身並不複雜,Living Trust也讓資金有了一個穩定的落腳處。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按時申報以及事前對整個流程的清楚理解。把每一個步驟做對,這筆錢才能真正在美國的土地上,好好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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