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信託+】跨境贈與解析:非稅務居民對美國稅務居民的贈與稅風險

【美國信託+】跨境贈與解析:非稅務居民對美國稅務居民的贈與稅風險

美國稅法對「誰給了什麼、給了誰」格外敏感。當一名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 NRA)將財產贈與美國稅務居民時,雙方往往低估其中潛藏的申報義務與稅務風險。本文將從美國受贈人的角度,解析Form 3520相關規定,並介紹如何透過美國Living Trust進行跨境資產規劃。

非稅務居民的贈與稅基本架構

美國遺產及贈與稅(Estate and Gift Tax)的課稅主體,通常取決於贈與人(donor)的身份,而非受贈人。對於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外國人而言,美國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U.S.-situs tangible property),例如位於美國的不動產或放置於美國的有形動產。現金、境外資產或外國股票等,通常不在課稅範圍之內。

因此,若一名非美國居民將其持有的境外股票或境外銀行存款贈與其在美國的子女,此筆贈與原則上贈與人無需向 IRS 申報或繳稅。

受贈人的 Form 3520 申報義務

然而,外國人的贈與免於美國贈與稅課徵,並不代表美國受贈人毫無義務。依照 IRC§6039F,若美國稅務居民在一課稅年度內,收受來自外國人的贈與或遺贈,且金額超過特定門檻,則必須申報 Form 3520(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

目前適用的主要門檻大致如下(實際金額每年可能依通膨調整): 來自外國個人或外國遺產的贈與,若年度累計超過100,000美元,美國受贈人須申報 Form 3520。若贈與來源為外國公司或外國合夥企業,申報門檻則較低,約為19,000多美元左右。Form 3520 是「申報表」而非「繳稅表」,受贈人本身通常不需就收受外國贈與繳納所得稅,但申報義務本身不可忽視。未申報或申報不實,IRS 可處以最高 35% 的罰款,以收受金額為計算基礎。

舉例說明:一名非美國居民父親在2026年贈與其持有美國綠卡的女兒$500,000美元的現金,從該國匯入女兒的美國銀行帳戶。由於贈與人父親作是非美國稅務居民且贈與標的為境外資產,美國不對此筆$500,000美金課徵贈與稅。然而女兒作為美國稅務居民,收到超過$100,000的外國個人贈與,必須在隔年報稅期限前申報Form 3520,揭露贈與性質、金額與贈與人資訊。若未申報,面臨的罰款可能高達$175,000。

境外贈與 × Living Trust:跨國家庭的財富傳承策略

面對上述境外贈與,美國稅務居民可透過設立美國 Living Trust(生前信託) 作為承接境外贈與的工具。常見的Living Trust 由美國稅務居民在生前設立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將名下資產移入信託名下,並由自己擔任受託人(trustee)與受益人(beneficiary),在生前保有完整控制權。

對於跨境資產移轉而言,Living Trust 具備幾項重要優勢:第一,避免遺囑認證程序(probate)的麻煩,資產可在身故後直接移轉給繼承人;第二,透過信託架構明確規範資產用途與分配順序,預先安排資產歸屬;第三,整合遺產規劃,搭配遺囑(pour-over will)及醫療授權書(healthcare directive)形成完整保障方案。

需注意的是,美國稅務居民設立的可撤銷Living Trust本身並不具備節稅功能,境外資金進入Living Trust後,信託資產仍計入設立人的應稅遺產(taxable estate)。若希望進一步降低遺產稅負擔,可搭配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等進階工具,由專業顧問依個案評估。

注意事項

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有三:其一,同一年度內來自同一外國人的多筆贈與,需要合併計算是否超過申報門檻,而不能單獨看待每一筆資金;其二,若美國受贈人同時涉及 FBAR(FinCEN Form 114) 或 Form 8938(FATCA) 等海外資產申報義務,相關金流與資料應保持一致,以避免申報資料出現矛盾;此外,IRS 對「贈與」與「借款」的認定相當嚴格,若缺乏正式借貸合約、利率約定及還款紀錄,匯款可能被重新認定為應申報的外國贈與。

結論

在符合Form 3520申報規則之下,透過Living Trust等工具將境外資產融入美國境內的資產管理,跨境贈與的稅務規劃,表面看似複雜,實則只要掌握正確架構,便能簡單有效的移轉。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跨境稅務規劃、美國信託規劃或是美國稅務諮詢的問題,或需要專業建議,嘉晟商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隨時歡迎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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