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規劃

Trust & Estate Planning

跨境財富傳承:美國信託成立之必要性

在現今財務高度密集的時代,除了許多大家族擁有的累積數個世代的財富,透過商業模式或理財產品一夜致富的所在多有。這些財富常常不會只坐落在某個國家,而是會透過不同的資產類型分散在世界各地,如台灣的股權丶中國的房產丶香港和新加坡的理財基金等。在現在這個資訊密集交流的時代,創富和守富是一樣重要的課題。如何能合理規避各種婚姻法律風險丶稅務局的追索丶繼承時後代的爭產,家族信託可謂是一舉預防和解決以上問題的最佳方案,成為近年來高財富家族的首選。

然而在家族信託的設立上,除了考量設立國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金融環境的穩定等因素,更需考量設立人和受益人自身的國籍和稅務風險,如美國人士涉及的FATCA以及非美人士涉及的CRS交換等,需要透過層層架構找出最好的家族財富傳承的解決方案。

Trust & Estate Planning

典型信託架構解析

一般來說,涉及到跨境傳承的可撤銷信託架構會由非美國國籍個人擔任設立人,美籍子女作為受益人,從而組成一個非美國人於美國境內設立的外國授予人信託 (Foreign Grantor Trust)。該信託最大的好處是於授予人存世期間,由於其非美國籍的身份,對於受益人和信託本身沒有美國所得稅務的問題。

常見的做法是通過可撤銷信託控股第三地離岸公司,並以公司的名義於美國境內開立投資賬戶。這樣子的架構下,不僅沒有CRS通報的問題,交易股票時也無需負擔高額的資本利得稅。 於設立人過世時,除無需再經過繁瑣的法院認證程序,資產不需要二次轉移,會直接依照事前擬定之信託合約內容傳承資產,且境外公司持有之美國投資也不會被視為設立人的美國境內遺產。

跨境傳承下的美國不可撤銷是由非美國國籍個人擔任設立人,由美國國籍的個人或公司擔任保護人,美籍子女作為受益人而組成的美國境內設立的美國非授予人信託 (US Domestic Non-Grantor Trust)。因為其不可撤銷的特點,信託資產完全獨立於設立人,不但可避免其他國家遺產稅的追索,也在未來子孫潛在的爭產丶債務以及離婚糾紛。

常見的做法是由非美籍個人先行將資產贈與進行對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在免贈與稅的前提下先將資產落地美國,之後再將資產佈局美國境內的房地產丶股市丶債權等投資規劃。本金部分自信託設立後無需再繳納贈與或遺產稅,而所得部分可以選擇由信託繳稅,或是分配給受益人後併入其個人所得稅表繳稅。

1.外國設立人在世時,信託維持可撤銷信託狀態,無美國稅疑慮

  • 設立人在世時,該信託為可撤銷信託(FGT),所得稅義務在設立人身上,美籍受益人按規定收到信託分配後,於來年度 4/15 前需填報 Form 3520 的第三部分,勾選收到來自 FGT 之分配,並檢附由受託公司簽屬之 Form 3520A 的第五頁表格,遞交予美國國稅局申報即可。無美國稅之疑慮。
  • 關於 FATCA 和 FBAR 申報,若當期收到分配超過當期總分配金額之 50%,需於表格上揭露該筆信託之分配。
  • 信託之帳務,以美國稅之觀點來看,於可撤銷信託情況下並沒有美國所得稅務之疑慮,因此無須強制記帳來區分何為本金何為收益。

2.當設立人不在世時,該信託會轉為 FNGT 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從該始點起後續所產生之收益,開始涉及美國相關之稅務責任以及回溯稅的試算(Throwback Tax)

  • 當年度所得於當年度全部分配:
    如果信託在某一年度的總收益於當年完全分配給受益人, FNGT Beneficiary Statement 中會清楚列明當年的收入種類、分配金額和賬務明細。受益人需要將這些分配收入合併到其個人所得稅表(Form 1040)中,並按照遞進稅率申報。
  • 當年度所得於往後年度分配,需試算回溯稅及利息罰金:
    若信託年度總收益未於當期完全分配給受益人,累計之未分配利潤(Undistributed Net Income)於未來年度分配時,除了需要繳納所得稅金,還需要根據 IRS 針對回溯稅(Throwback Tax)之規定繳納懲罰性稅金及滯納利息,匯總加至受益人 Form 1040 & Form 3520 Part III 中申報。

3.Standby Trust 之實務應用

若是欲規避美國可能課徵之累積可分配淨收益的稅金,建議搭建美國本土不可撤銷信託( Standby Trust )並加為境外信託受益人,於設立人過世當下,立即將信託下產品出售,將信託本金以分配形式匯入作為受益人之美國本土不可撤銷信託,因為資產透過了step-up basis,一過世在極短時間出售,產生之利潤有限,並且當期就分配,不會有累積盈餘之所得稅問題,未來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下本金分配給受益人則不課稅,而信託下收益部分則可以選擇留在信託當期納稅,或是分配予受益人,由受益人申報其個人稅表納稅。惟境外信託資金分配給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其中涉及資產出售之流動性,以及資金外匯管制之問題,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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