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信託 FGT

【美國信託+】中國2026 年 21 號文核心解析與解方─《美國信託 FGT》

2026年7 月 24 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 年第 21 號文)。這項新規的出台,明確了中國稅務居民設立海外信託的稅務申報要求與徵管細則。這意味著,過去高資產人士常利用開曼、BVI 等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進行稅務遞延的架構,如今已經難以再發揮原有功能。

21 號文的核心在於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課稅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階段。

首先是資產移轉至信託階段。當中國稅務居民將資產轉入離岸信託時,將被視同資產轉讓,需依公允價值與原始成本間的差額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是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內部所產生的收益,不論是否實際分配給受益人,皆須按年度穿透認定,併入中國稅務居民當年度所得課稅。

最後是身分轉換階段。若中國稅務居民轉為非居民,在註銷中國戶籍或喪失中國稅務居民身分前,必須就信託內尚未完稅的所得進行一次性清算。

在全球 CRS(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資訊交換制度與 21 號文的雙重監管下,**美國外國委託人信託(U.S. 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將成為極具競爭力的架構選擇。

美國目前並未參與CRS,而是採用自身的**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制度,因此不會透過 CRS 機制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美國相對獨立的資訊申報體系,為家族資產的隱私保護與安全性提供了重要優勢。

除了資訊隱私之外,美國 FGT 在稅務與法律架構上亦具有高度的確定性。

在稅務方面,只要信託架構未產生美國來源所得或其他應稅的美國關聯收入,一般而言,美國層面不會因此產生聯邦所得稅。若再搭配適當的底層實體規劃,更有機會降低新規所帶來的即時稅務衝擊。

在法律方面,美國部分州(如南達科他州、內華達州)擁有成熟完善的信託法制及豐富的司法判例,在資產隔離、債權人保護以及跨世代財富傳承等方面,均提供比許多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更完善且更具穩定性的法律保障。

隨著 21 號文正式實施,離岸信託的稅務規劃已從過去依賴資訊不對稱,逐步轉向以合規、透明及完善底層架構設計為核心。隨著中國對離岸信託監管制度持續完善,美國 FGT 預期將逐漸成為國際家族財富規劃的重要架構選擇之一。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美國信託規劃、跨境稅務規劃的問題,或需要專業建議,嘉晟商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隨時歡迎您的諮詢。

電話:+886 2 2727-0179

網址:https://jstaxcpa.com/

臉書:嘉晟 JS TAX 美國稅務

© Copyright - 嘉晟 JS TAX CPA
- design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