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贈與(Form 3520) 之申報需求

【美國稅務+】境外贈與(Form 3520) 之申報需求

近年來常常有很多台灣父母為了能讓在美國讀書工作取得身份的子女有一個穩定的環境而會選擇贈與現金以減輕子女的一些負擔,那這時收到這些贈與的子女就會需要透過“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格(Form 3520)” 來申報受贈的現金,本篇將詳細介紹境外贈與的申報

基本介紹

美國稅法涉及境外贈與時,規定指出:如果美國人在一年內累計收到來自非美國居民的贈與超過10萬美元,受贈者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但無需揭露贈與人的身分。

所以當非美籍的父母從台灣匯款至美國擁有身份的子女,且金額超過10萬美元時,擁有美國身份的子女需填寫「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格」(Form 3520)的第四部分。申報Form 3520是子女的義務,非美籍父母則無需負擔此責任。

Form 3520主要是用來向國稅局報告境外贈與,國稅局的目的在於判斷這筆金錢是否應視為贈與而非其他形式的收入。如果國稅局認定贈與為合法的贈與,則子女在收到這筆錢後無需繳納任何稅款。

此外,若是收到來自海外親友的遺產,其申報方式與贈與相同。如果遺產總額超過10萬美元,受遺贈人也必須申報,一樣是在Form 3520的第四部分填寫,內容包括收到遺贈的日期、資產項目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值得注意的是,與贈與一樣,收到海外遺贈也無需繳納遺產稅。如果未來出售受遺贈資產時,其成本基礎為收到遺贈時的公允價值。

申報期限

何時申報Form 3520?一般而言是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會和個人所得稅一起申報,如果有申請展延,需要在截止日10月15日之前把表格寄到IRS指定地址。

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如果沒按時申報境外的贈與會有甚麼懲罰呢? 當未能申報 Form 3520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不超過總額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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